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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又迎政策利好。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定义,并提出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业内人士认为,商业保险年金作为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重要功能。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和范围,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有助于不断丰富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
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
为满足国民追求美好养老生活的需求,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均衡发展迫在眉睫,而第三支柱作为民众自愿参与的养老金储备是提升养老质量的关键一环。国务院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此前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商保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有助于引导保险行业更加聚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多元化保险产品的合力,从系统层面提升保险产品和保险行业夯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成效。
《通知》还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加大各类养老金保险产品供给
随着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逐步推进,近年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公开数据显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截至2023年末的保单件数达到约74万件,累积养老准备金规模超过106亿元;截至今年6月,个人养老金的开户数已超过6000万人,产品数量近800个。同时,商业养老金自2023年初在十省(市)启动试点以来,也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
《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保险公司要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同时,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蔡希良表示,应持续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目前,养老金融产品差异化程度还不够,与普通财富管理产品区别较小,长期积累、收益稳健等特点不明显,金融机构应发挥各自专长,创新产品服务,实现错位发展,满足客户个性化深层次需求。
在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海生看来,第三支柱作为普通大众自愿参与的养老金储备,发展的关键在于市场参与主体能否提供真正符合老百姓需求的金融产品。而民众对养老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最主要的诉求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要求产品运作稳健,投入本金有保障,风险波动幅度小。收益性要求资金能够有效增厚收益,能够对冲通货膨胀风险,享受长期投资带来的价值提升和资本红利。流动性则要求在个人或家庭存在必要性大额支出需求时,资金可在不承担太多折损的情况下合理使用。”叶海生进一步阐释说。
《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在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销售规范方面,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
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0个省(市)启动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试点内容,保险公司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锁定+持续”双账户制是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一大特点。商业养老保险公司通过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配置,从而实现账户管理、养老规划、养老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
从商业养老金业务运行情况来看,中国人寿养老险公司2024年上半年工作会议信息显示,截至2024年6月底,该公司的商业养老金业务存量规模超过140亿元。国民养老将商业养老金作为重点发展领域,目前业务销售渠道已覆盖十余家银行,自2023年下半年推广以来,全国累计销售规模已超过280亿元。
《金融时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有险企正在为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作积极准备。业内人士认为,商业养老金试点的实施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养老投资选择,也有助于强化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融产品方面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后续具备商业养老金资格的公司数量有望进一步扩大,为丰富产品供给提供更大发展空间。
相关链接
今年以来与养老保险发展有关的政策
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提出,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6月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
9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10月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同时,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 (资料整理:李丹琳)
责任编辑:杨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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