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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计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孕产期保健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发生率,保障母婴安全,决定在全县实施孕产妇保健集中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 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8〕9 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赣卫妇幼字〔2018〕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委制定了《婺源县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婺源县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围产保健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发生率,保障母婴安全,决定在全县实施孕产妇保健集中管理工作。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赣卫妇幼字〔2018〕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全县开展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由县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中心对辖区内所有孕产妇的建档、孕产期保健、妊娠风险评估、高危妊娠管理、危重症转诊等进行集中管理。全面掌握、督促指导和统筹管理县、乡、村三级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切实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二)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所有孕产妇享有5 次产前检查和2 次产后访视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健全危重孕产妇双向转诊与管理机制,提高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效率;
(五)健全基层妇幼健康服务队伍建设,筑牢妇幼健康服务网底;
(六)推广应用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完善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
(七)强化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分级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机制;
(八)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降低至18/10
万和7.5‰以下,母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县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中心。设立婺源县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中心(简称“孕管中心”),挂靠县妇幼保健院。孕管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
孕管中心负责全县孕产期保健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包括: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价;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召开工作例会;重点加强对高危孕妇的专人专案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所有高危孕妇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将危重症孕产妇向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诊;掌握县域内孕产妇建档、高危妊娠、住院分娩活产、孕产妇死亡等相关信息或情况,按季度汇总编制并向卫计委报送等。
2.乡(镇、街道)孕产期保健管理办公室(简称“孕管办”)。孕管办挂靠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足够专职或兼职孕产期保健管理人员。
孕管办负责对本辖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包括:汇总、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基本情况;完成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人专案管理;对村孕管员进行管理、协助县孕管中心进行考核;向孕管中心汇总报送本乡镇孕产期保健管理相关工作情况,接受孕管中心督导考核等。
3.村级(社区)孕产期保健管理人员(简称“孕管员”)。
每村(社区)配备1 至2 名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动员工
作的村孕管员,可由乡村医生、计生专干等人员担任。
孕管员与乡(镇、街道)孕管办签订聘用服务协议,接受县孕管中心、乡镇孕管办的指导、管理。负责发现、核实本村范围内的孕产妇,将孕产妇妊娠情况、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6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的有关信息,定期上报孕管办;要动员孕产妇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协助高危或危重孕产妇的随访跟踪管理;按时参加例会和工作培训;协助免费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叶酸发放、生殖健康检查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工作和政策的宣传等。
(二)技术服务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县的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的技术服务机构。
孕产期保健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的相关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包括:遵照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建档、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人专案管理;向县孕管中心汇总报送本乡镇孕产期保健管理相关工作情况,接受孕管中心督导考核;聘用村孕管员,按其服务情况发放服务报酬;免费为孕产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包含的5 次产前检查、2 次产后访视服务内容。
四、工作流程
(一)发现孕情建档
1.孕管员发现孕产妇孕情,向孕管办报告,并动员孕妇到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建档、产前检查;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就诊孕妇进行首诊建档,免费筛查检测艾滋病、梅毒、乙肝,发放《母子健康手册》,并将建档信息通报孕管中心。
(二)妊娠风险筛查
1.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对首诊的孕妇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2.对于风险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首诊机构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按要求管理;
3.对于风险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首诊机构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
4.首诊机构为二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风险筛查结果阳性的,由首诊机构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孕妇在2 周内到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5.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应将风险筛查结果信息通报孕管中心,孕管中心逐级反馈至孕管办、村孕管员,孕管办、孕管员协助动员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并加强跟踪随访。
(三)妊娠风险评估
1.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 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2.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 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县孕管中心,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24 小时内报送;
3.接受转诊、完成风险评估的孕产期保健机构应填写转诊单,反馈筛查机构;
4.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报告孕管中心。
(四)定期产前检查
1.村孕管员加强对孕妇的孕期健康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孕产妇至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接受定期产前检查;
2.各级孕产期保健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孕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五)高危专案管理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安排专人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六)住院分娩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 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将产妇分娩信息实时录入产妇分娩登记系统。
(七)产后访视
1.县孕管中心统筹安排区域内的产后访视工作;
2.县孕管中心、乡镇孕管办落实专人于产妇出院后1 周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 天进行健康检查;
3.孕管员协助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八)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
1.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县妇幼保健院,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院内死亡评审,主动配合县妇幼保健院核查情况、个案调查与死亡评审;
2.县妇幼保健院接到死亡报告后,于7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情况、调查个案,原则上于2 个月内组织县级死亡评审,并于每月10 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个案;
3.县卫计委指导并参与县级死亡评审,对死亡评审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对母婴安全制度措施落实不利或不配合开展死亡评审等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信息报告管理
1.县孕管中心每季度汇总本辖区的孕产妇建档、高危妊娠、危重孕产妇抢救、住院分娩活产、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形成孕产信息专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 日前报送县卫生计生委和市妇幼保健院;
2.县卫计委妇幼股要掌握分析本辖区的孕产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五、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集中管理工作中,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规定服务项目经费,由县卫计委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经费中安排。
2.集中管理工作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外的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收费。
(二)经费拨付与使用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实行购买服务机制,由县孕管中心代表各孕产期保健机构,与县卫计委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确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和经费补偿标准、补偿办法。县孕管中心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各孕产妇保健机构服务情况,在县卫计委统一组织下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偿经费挂钩,按照“钱随事走、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由县卫计委直接拨付至各孕产期保健机构。
2.孕产期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经考核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资金,按照《江西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卫〔2017〕4 号)使用和管理,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是推动孕产期保健工作有序开展的有效措施;是运用管理手段,防治结合,发现、识别并管理高危妊娠,及早干预治疗,从而减少危重症的发生、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保证。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集中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健康儿童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生育全程健康服务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妇幼健康、民族健康的重要举措,予以坚决贯彻落实。
(二)加快工作部署,细化量化工作措施。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快部署,尽快启动集中管理工作,明确乡镇孕管办、村孕管员具体人员安排,细化职责分工,量化考核要求,确保年度目标和终极目标顺利完成。
(三)加强督导考核,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县卫计委将把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重点督导考核内容,将集中管理覆盖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等重要指标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等考核评估,并加强日常督导,不断推进工作。县孕管中心要加强对孕产期保健机构、孕管办、孕管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督查,利用工作例会、项目培训等形式加强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培训、信息互通。县卫计委将把县孕管中心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督查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经费分配的依据,加强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钱随事走、按劳分配,避免出现“拿钱不干事”或“干事没钱拿”的现象,并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经费。
(四)规范技术服务,切实落实基本公卫。县孕管中心要加强对孕产期保健相关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工作和技术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保健服务,并确保所有城乡孕产妇享有5 次产前检查和2 次产后访视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落实风险评估,强化高危妊娠管理。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的目的是发现、识别并管理高危妊娠,各地各单位要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开展妊娠风险筛查和妊娠风险评估。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降低高危妊娠造成的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和严重并发症。各级助产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县妇幼保健院的妇幼卫生管理,定期将孕产妇建档、高危妊娠、妊娠风险评估、危重孕产妇抢救、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等相关信息通报县妇幼保健院,便于高危妊娠随访、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评审等相关管理工作开展。
(六)健全信息平台,推进妇幼健康信息化。信息化建设是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争取早日实现县、乡两级信息连网,尽快实现与省级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信息畅通和各环节有效衔接。
附件:婺源县孕产期集中管理中心组成人员名单
婺源县孕产期集中管理中心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俞燎原
副主任:方忠伟 吴小堂
成 员:王学良 俞 恒 邓京红 臧冬凤
何信庆 俞国涛 程明书 胡锦屏
江水浪 朱 健 叶慎生 汪新久
王 华 吴金明 徐 彪 余时超
詹爱华 俞日华 吴财保 俞志坚
查筱源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
主 任:俞 恒
副主任:查剑英
成 员:李丽珍 吴惜珍 江中芳 江烈春
石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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