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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理财业务
第一节 理财业务概述
考点1 理财业务概述
1.理财业务定义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
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直接融资业务。
2.理财业务特点及其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差异
(1)理财业务的特点。
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
②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③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④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2)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差异。
①资金来源及银行义务不同。
②交易结构不同。
③风险因素不同。
3.理财业务管理
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分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投资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
(3)制定了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限额.并已建立完善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条线内部控制体系:
(4)有符合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和老师团队。
第二节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考点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1.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板》说明,理财产品按照风险分类有以下几种:
(1)极低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极低风险等级产品,包括各种保证收益类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概率极低的产品;
(2)低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低风险等级产品,包括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低的产品;
(3)中等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较高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较高风险等级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高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高风险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按照适合性原则,这些投资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投资者应具有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
2.按照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股票类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QDII基金挂钩类理财产品、另类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其中货币类理财产品挂钩于利率、外汇等,信贷类挂钩于信用,组合投资类和结构性产品挂钩类别较多。
3.银行理财产品按交易类型可分为两类: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与基金类似,开放式产品是总体份额与总体金额都是可变的,即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者赎回的理财产品。而封闭式产品是总体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变,而总体金额可能变化的理财产品。对于封闭式产品,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既不能申购也不能赎回,或只能赎回不能申购的理财产品。
4.银行理财产品按期次性可分为两种:期次类和滚动发行。期次类产品只在一段销售时间内销售;而滚动发行产品,是采取循环销售的方式,这样投资者可以进行连续投资,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2.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2)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3)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4)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
风险评级超过五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五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3.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第三节 理财投资管理
考点 理财投资管理
1.投资标的分类
按照投资标的是否属于标准化金融工具。可分为标准化理财投资和非标准化理财投资。
(1)标准化理财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债券、股票、外汇等在公开市场交易且有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衍生类金融工具、外汇类及境外投资金融工具、贵金属类金融工具等。
(2)非标准化理财投资: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投资管理要求
(1)投资组织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负责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应组建理财产品投资研究团队,形成相关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应组建专业化的投资交易团队,负责投资交易。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
(2)投资业务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应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建立投资资产的全程跟踪评估机制.同时要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3.风险隔离要求
(1)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2)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3)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4)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5)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服务应有独立的运作流程、业务凭证、销售文本、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获得业务资质的专门理财人员;应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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