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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劳工法典
第四册 健康、安全和社会福利
第一篇 医疗,牙科和职业的安全
第一章 医疗和牙科服务
第156条急救办法
依据劳工部制定的规则,任何雇主都应依据工作特性和条件准备急救药物和设备,各雇主应当训练一部分雇员 ( 掌握 ) 急救手段。
第157条紧急医疗和牙科医疗
每个雇主都应该在任何地点提供免费的医药和牙科护理设施。包括:
(a) 如果雇员人数在50到200之间,应有全职的注册护士,除非雇主没有危险的工作地点,此时一个毕业了的急救员是必须的,如果没有一个注册的护士,如果雇员不超过50人,劳工部依据规则提供服务和决定哪些是危险的工作地点。
(b) 当人数在200和300之间则需要一个全职的注册护士,一个兼职的外科医生,一个牙医和急救诊所。
(c) 当雇员人数超过300,则需要一个全职的医生、牙医注册护士、一个牙科诊所、一个医务室或者是每100个雇员就能有1个病床的急救医院。
(d) 在危险工作地,雇主不能雇佣在此工作低于2小时工作时间的业余医生或牙医,全职的则不能少于8小时。如果工作地点安全,医生或牙医则依据劳工部的规则从事家庭服务,同时必须保证在紧急状况下雇员能急时的救助。(依据总统令第570一A号修正案第26条)
第158条不需要急救医院的情况
当雇主的工作地和医院或牙科诊所临近,并在其中预定了雇员需要的床位,那么急救医院和牙科诊所则不需在企业内建立。
第159条健康计划
雇主所雇的医生除了这章的职责外,还应为雇员提出和完善健康计划。
第160条医疗人员的条件
雇主所雇的医生根据本章规定应当有必须的工业医学和职业健康及安伞方面的培训。劳工部应结合工业的、医学的、职业的安全和健康来制定医护人员的合格标准。
第161条雇主的协助职责
任何雇主都必须给受伤的或意外生病的雇员必要的及时的医疗牙科服务。
第二章 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162条安全和健康标准
劳工部应依据适当的法案制定强制性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来消除或减少在所有工作地点存在的职业和健康威胁,制定计划以保证所有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和安全。
第163条研究
劳工部有职责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发展新的方法、技术来处理、应对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通过疾病和工作地之间的联系来发现潜在的疾病,提高医疗标准使雇员不会因工作环境而危害健康、工作能力、寿命。
第164条培训计划
劳工部应完善培训计划来提高职业安全和产业健康方面的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第165条安全和健康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a) 劳工部单独负责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则、标准的实施。如果劳工部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设备和有能力的人员,并且遵守劳工部的标准,特许的有条件的城市可在他们仲裁员的监督下实施工业安全监督。
(b) 劳工部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则筹集合理的资金作为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观点系统、电器安装、测试、以及材料设备和其他安全设备的检验的费用。这笔费用作为国家财产列入职业安全和健康基金之内,专门用做劳工部的安全管理和其他劳动法的实施之用。
第二篇 雇员的补偿和国家保险基金
第一章 政策和概念
第166条政策
国家将会改进免收雇员补偿金税收的计划,因此雇员和依靠其生活的人可以任雇员因工致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得到足够的补偿或医疗救护费用。
第167条术语的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本章为准。
(a) 法典指菲律宾总统发布的442号总统令修正案。
(b) 委员会为依据本法典成立的雇员补偿委员会。
(c) SSS指依据共和国法1161修正案建立的国家安全系统。
(d) GSIS指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根据共和国第186号修正案设立的。
(e) 体制指SSS或GSIS依情形而定。
(f) 雇主指自然的或法定的、雇佣雇员的人。
(g) 雇员指依据共和国第186号修正案的规定而被GSIS强制保护范围内的成员,包括菲律宾的军队成员,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的订立合同的临时雇员、代替人员或是依照共和国法案第1161号修正案而被国家安全系统保护的人。
(h) 人指任何个人、合作伙伴、团体、公司、社团或法定代表。
(I)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指合法的,依法收养的被承认的私生子、未结婚、未就业、年龄在21岁下,或者超过21岁没有能力养活自己,而由于天生的精神的或身体的缺陷造成的,以及和雇员一起生活的合法妻子、或者是长期依靠雇员养活的父母。
(j) 受益人指在再婚以前的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孩子是第一受益人,如没有第一受益人,其赡养的父母或由于其子女的条件的限制,如果没有合法的非婚生子女成为第一受益人,也没有其他婚生子女有资格领取每月的补助,非法子女的合法的后人为第二受益人。
(k) 工伤指在受雇过程中由于工作事故导致的身体机能上的有害的变化。
(l) 疾病指由委员会确认的职业病或根据证据表明由于工作条件而导致发病机率增高,委员会有权确认职业病及其和工作有关的疾病赔偿。
(m) 死亡指由受伤或生病导致的。
(n) 残疾指由受伤或生病导致的身体的或精神的伤害。
(o) 赔偿指根据规定的收入、医疗和其他赔偿。
(p) 工资福利指对雇员支付的医疗费、休养费和住院费。
(q) 医疗福利指医疗费、复原费和住院费。
(r) 相关福利指设备和医疗用品的所有补贴。
(s) 设备指拐杖、人工辅助装置和相关设备。
(t) 供应品指医药的、牙科的或外科的物品。
(u) 医院指通过委员会认证的,在菲律宾医疗协会有好名声的政府的、私人的任何医疗设施。
(v) 医生指委员会承认的在菲律宾医疗协会中有好名声、取得执照的医生。
(w) 工资指依据共和法案1161条以及修正案SSS和第1146 总统令及其修正案对利益的计算,对J GSIS则指超过3000披索的部分。
(x) 月份工资信用指依据雇员的贡献和依据第1161号共和法及其修正案发的工资。
(y) 平均月工资在SSS中指在死亡或永久残疾时,之前的60个月的工资总数除以60所得的数字,或者指死亡或永久残疾发生于本规定所指的18个月以内,月平均工资指发生偶然事故的前几个月的工资总数除以同期。
(z) "平均日工资信用" 在SSS中指在生病或受伤之前的12个月的最高的6个月工资总数除以180,除非受伤从一月开始一直持续12个月,此种情况下,则用所有的月工资总和除以30。
在GSIS中,平均工资则指真正的毎日工资,或者是月工资除以偶发事件这个月的工作天数。
(aa) 季度指连续的三个月,( 每季的结束日 )分别是3、6、9、12月的最后一天。
(bb) 半年指两个接连的季度,因在季度里出现死亡、永久残废、受伤或疾病而终止。
(cc) 置换比例。(略)
(dd) 服务信用年限。(略)
(ee) 月所得收益。(略)
(ff) 月收入福利指平均月工资的150%乘以置换比率,如超过10年,月收入福利指平均月工资的150%。另外,月福利不得少于250披索。
第二章 范围和职责
第168条义务保险范围
不超过60岁的雇员及其雇主都必须在国家保险基金投保,超过60岁己办理退休投保或已投人身保险的也在该义务保险范围之内。
第169条国外雇员的保险
委员会应该根据规章使海外工作的菲律宾员工有足够的保险范围。
第170条保险的有效期限
根据规则雇主应在运营的第一天为雇佣的雇员投保。
第171条注册
毎个雇员和雇主都应按规定向该系统注册。
第172条责任的限制
国家保险基金有责任对雇主及其依靠者进行赔偿,除非死亡或受伤是由于雇员的疏忽、故意自我伤害、故意杀死他人或自己严重失职,或者在这一条例中另有的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的。
第173条责任的范围
除非另有说明,国家保险基金会的责任是排他性的,而且承担了雇主对雇员的所有其他义务以及雇员抚养的人或者是代表雇员而受伤的人及其抚养的人,赔偿支付不能违背修订的行政法的第699条的赔偿范围和共和国第1161号法案及其修正案,共和国第4864号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由政府的代理机关或国家安全系统执行的法律。
第174条第三方责任
(a) 如果伤害或死亡由第三方引起,残疾人员及其依靠者则由该系统根据该法案进行赔偿,万一由该系统赔偿,则它就取得残疾的雇员及其抚养人的权利向第三方追偿。
(b) 如果第三方的伤害超过了该系统应受偿的范围,或被这一法案允许,在扣除组织的花费和过程的消费之后,超出部分将全给受害雇员或其他有权利享受的人。
第175条福利的剥夺
除非这章中有规定,没有任何的合同、规章能剥夺受害人及其依靠者在此所享有的福利、医疗或其他相关权利,已经存在的医疗服务将继续被保留或被它的雇员享用。
第三章 行 政
第176条雇员赔偿委员会
(a) 为发起、协调并合理化雇员赔偿计划,因而建立雇员赔偿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5个来自官方的成员,即劳工部的部长(任委员会主席)、GSIS的总行政官、SSS的行政长官、菲律宾医疗保健委员会的主席、ECC秘书处的行政主管和2名被任命的成员,一名代表雇员,另一名代表雇主,他们则总统任命,任期6年。被任命的成员至少要有5年在工人赔偿或社会安全项目方面的工作经验。所有的空缺职位的补充任期只能是该职位未满的期限。
(b) 委员会的副主席将每年在GSIS的总行政官和SSS的行政长官中轮换担任。四人出席组成一个法定人数。每位成员在每次实际参加会议时将获得200披索的津贴,但不包括实际的、正常的和必要的旅行和代表费用。如成员缺席,任何成员可委派在其机构中的一名全日制任职的官员为他的利益作为他的代表。
(c) GSIS和SSS在这一条款下的一般业务和管理职能将被既定为各自的执行长官执行,他们必须对及时执行委员会的政策负责。
(d) 委员会地位和范畴属于政府法人团体,并且从属于劳工部的政策协调和指导。
第177条权力和责任
委员会有下列权力、责任:
(a) 评估和确定的所有雇主捐助的比率;
(b) 对于记录显示有高的工作事故发生率的雇主和因应未遵守适当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高职业病发生率的雇主,决定他们应付的捐助比率;
(c) 批准调整因制度规定而出现的索赔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d) 制定政策和计划保证适当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止在工作环境中的事故以及除本法190条以外的修复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的计划和活动并划拨适当经费 ;
(e) 永久性残疾和死亡的持续帮助和收入补助金的批准和制度对类似意外事故造成永久性残疾和死亡而应给严的应付补助金进行必要的保险统计研究和计算,前提是委员会可以在总统的批准下提高补助金以及添加新的内容,另一个前提是国家保险基金的保险统计的稳定性要得到保证,最后一个前提是补助金的增加不得要求捐助的任何增加,除非是基于(b)项的规定;
(f) 任命工作人员时必须遵守公共服务法律和规章,但不必须遵守WAPCO的法律种规定;
(g) 委员会的开支和国家保险基金对委员会全体职员的应付的薪金采取年度预算的方式。前提是SSS和GSIS应按季度预付经预算和管理部批准的按年度预算的委员会的运行费用的分配汇款额;
(h) 有权执行宣誓和确认,对于因上诉案件引起的任何争议和问题有权发出传票;
(I) 在法庭中起诉或被起诉;
(j) 有权获得为达到本法目的而必需的或有利的财产、不动产和人员;
(k) 为了适当、高效、稳定的执行计划的需要签订协议或合同以获得相应的服务;
(l) 为达到委员会的目的和本标题规定内容的适当执行,进行其他一些适当的行为。
第178条基金的管理
本篇规定的体系所得全部财政收入应按共和国1161号法案修正案关于SSS和GSIS各自收讫的其他基金,以同样的方式、条件、要求和保障措施进行储存、投资、管理和支出;前提是委员会、SSS和GSIS每年的运行支出不得超过捐赠和投资收益的12%,运行支出包括为执行本标题而进行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支出及偶然事件的支出。
第179条基金的投资
尽管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所有本篇下无需用于当前业务开支的收入均应积累于国家保险基金并只能用于偿付本篇下的补助金,不可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严SSS和GSIS各自建立的国家保险基金会积累的所有金额应在委员会的批准下存储于权威认可的存储银行或经对体系的流动性需要进行适当的和谨慎的考虑后进行投资。
第180条索赔的解决
体系应有最初的排他的管辖权,解决本篇规定的下列事项引起的争议:保险总额、补助金的获得权、收集和支付捐助及其处罚和其他相关应诉至委员会的情况。委员会应在获得提交的证据后20个工作日内解决控诉的案件。
第181条复核
委员会的决定、命令或决议可因权利受侵害一方的请求由最高法院以调卷令的方式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核,权利受侵害一方的申诉请求须在委员会的决定、命令或决议公布10日内作出。
第182条决定的执行
(a) 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或决议如果在公布10天内没有被上诉即成为终局和生效的。委员会依据被诉案件的决定发出的裁决书在收到通知的15天以内应予以实现。
(b)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委员会终局和生效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应以与初审法院的决定同样的方式执行。委员会为执行决定、命令和决议的需要有权向市、省司法行政官或其任命的司法行政官发布执行文书任何未能或拒绝遵守执行的个人在委员会的申请下应为其蔑视行为受到适当法院的制裁。
第四章 缴 款
第183条雇主的缴款
(a) 按照体系的相关规章规定,从雇员的强制性保险总额开始生效的当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一直到他其后被雇佣每个月,其雇主应准备向体系缴纳相当于他每月工资1%的金额。
(b) 缴款率应定期复核并受在此的规定的限制,缴款率可因管理风险和成本的实际情况和实际的、预期的及意外的损失的需要进行调整。
(c) 本篇下的缴款应全部缴纳,任何通过雇员的薪金或工资对应缴款予以减少的合同或其他办法均为无效。
(d) 当一个被保障的雇员死亡、残疾或解除雇佣关系,其雇主对其因雇佣而应缴款的义务于事件发生的月底时停止并延续到该雇员不领工资或薪金的期间。
第184条政府的保证
菲律宾共和国保证在本篇下规定的福利,接受国家保险基金在亏损时的偿还能力方面的全面责任,在此情况下国家政府应给予补充拨款进行填补。
第五章 医疗福利
第185条医疗服务
当雇员患病或受伤后,在后来其丧失能力的期间医疗系统立即向该雇员提供医疗服务或是器械,这些医疗服务或器械应当根据其患病或受伤以及恢复情况的需要来提供,而且花费限制在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
第186条 责任
该体系有权选择和命令变更医治雇员的医生、医院及对恢复时所需设备进行改变,并且对由于雇员擅自改变治疗机械、配备物品、医院、医生而导致病情加剧的情况,该体系不负赔偿责任。
第187条主治医师
医治雇员伤病的任何主治医师都应该遵守体系的规定,并且在有关雇员的状况乖治疗情况需要时按规定形式提交报告。所有的具体的关于伤病的信息必须在要求时引雇员和该体系能查到。任何进行赔偿时需要的关于治疗和检査的信息均不得视为特权信息。
第188条拒绝检查或治疗
如果雇员无理拒绝检查和治疗,该体系在其拒绝的期间将停止支付进一步的补偿费用。该体系可以确定何种情况构成无理拒绝,并根据自己的动议权决定提供或将要提供医疗服务的必要性、性质及充分条件。
第189条费用及其他收费
所有的费用和其他关于医疗服务、设备、医护的费用包括专业费用不应该高于主流医院对类似伤病员服务的一般费用,而且这些费用还要遵守委员会的规定。专业费用只可比修订后的共和国6111号法案,即1969年菲律宾医疗护理法所规定的费用稍高些。
第190条恢复服务。
(a) 一旦可实行,体系将给受伤或残疾的雇员的恢复建立一个持续的计划。但这些雇员必须有享受恢复服务的资格。恢复期的服务包括内科的、外科的及医院治疗方面。如果他们由于受伤而致残,这些恢复期的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在生理上独立而提供器具。
(b) 一旦可实行,体系应当建立中心提供一个和谐的计划,包括救济治疗、职业帮助和满足每个残疾雇员不同需要,能帮助其重新恢复合适职位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帮助每个残疾雇员发展其智力、职业。
第六章 残疾补助
第191条暂时性的完全残疾
(a) 按照委员会的规定,任何在此规定下的雇员由于伤病导致暂时性完全残疾,体系应每天支付给他们相当于每日工资的90%,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日工资不少于10披索,不超过90披索,支付不得超过连续的120天,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应向体系通知伤病情况。
(b) 这些收入补助金的支付应当根据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第192条永久性完全残疾
第192条永久性完全残疾
(a) 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在此标题下的任何因为伤病而导致永久性完全残疾的雇员,在其死亡前每个月由体系支付给他与其月收入相等的补助金,每个无法独立生活的小孩多加10%,但小孩数目不得超过5个,从最小的孩子开始并且不得替代。
(b) 月补助金应保证发放5年,应在下列情况下暂停:雇员已经被雇而有收入或从永久性完全残疾康复或在体系通知后未能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除非法律或法案有其他规定。
(c) 下列残疾认为是完全和永久的:
(1) 暂时性完全残疾持续超过120天,除非另有其他规定;
(2) 双眼完全丧失视力;
(3) 失双肢到脚踝或手腕,或到脚踝或手腕以上;
(4) 永久性双肢完全瘫痪;
(5) 脑部受伤导致不可治愈的低能或精神错乱;
(6) 体系医疗主管决定的经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193条永久性部分残疾
(a)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任何在此条款下的因为伤病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的,在规定的时期内由该体系每月支付的补助金不得超过永久性完全残疾的月补助金;
(b) 支付补助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以下表格规定的期限 ( 略 );
(c) 手腕受到损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手受到损伤,肘部受到损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手臂受到损伤,足踝受到损伤的应当被认定为足部受到损伤,膝盖受到损伤的应被认定为腿部受到损伤,超过一个关节受到损伤的应被认定为整个手指或脚趾的一半受到;
(d) ( 略 )
(e) ( 略 )
(f) ( 略 )
(g) 根据委员会的规定,支付给永久性部分残疾雇员的收入补助金应当以月补偿的方式支付,补助期限不超过1年的可以以总数支付。
第194条死亡
(a) 按照委员会的规定,该体系应支付主要补助给该标题规定的受保障己死亡雇员的首要补助金受益人,其数额应当与其月收入补助金等额,每个被抚养的小孩再加上10%,但数额不得超过5个,从最小的开始,不得代替。除了在167条(j)项中的规定,月收入补助金应当保持5年。如果没有首要福利受益人,该体制将月收入福利支付给他的第二福利受益人,但时闻不得超过60个月。最后,死亡补助金最小额不少于15000披索。
(b) 按照委员会的规定,该体制应当支付相当于月收入福利80%的主要福利给死一雇员包括该标题规定下的永久性完全残疾雇员,并且支付给其家眷补偿。ftJ是,线疾后婚姻应当被有效的维持。如果没有主要福利受益人,该体制应将月收入支付给他的第_位受益人,时间应维持5年。最后,死亡福利最小额不少于15,000披索。
(c) 在此规定的月收入补助金应是支付给依然健在的受益人的正确的月收入补助金。
(d) 丧葬补助金。
3,000披索的丧葬费应当支付给死亡的受保障雇员或永久性完全残疾的被补偿者。
第七章 收入补助金的一般条款
第195条亲属关系与依赖性
所有亲属关系及依赖性的问题在死亡时的确定。
第196条缴款的拖欠
(a) 拖欠缴款的雇主有义务代替该体系支付补助金给雇员及其家属。该雇主需支付的补助金和开支以他的财产、房地产、私有财产作为抵押,除了税款以外,这些财产对于债权来说可优先执行。雇主基于该义务支付的数额可以使雇主免受拖欠金的罚款并可以免交拖欠金。
(b) 雇主拒绝按规定支付应缴款不应损害雇员和其家属获得补助金的权利。如果疾病、受伤、残疾或死亡发生在该体制收到关于雇员名字的报告前,雇主有义务代替体系支付给雇员及其家属应享受的补助金数额。
第197条次级伤残
如果雇员是永久部分残疾的,雇员遭受另一种伤病导致了比先前伤痛更严重的可补偿性残疾,国家保险基金将为此项新的残疾支付收入补偿金。倘若新的残疾与原先的残疾有关,体系只负责另付收入补偿金上的差额。
第198条 补助金的分配
在本标题下的任何补偿金都是不可转移的,也不得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加以征税、扣押、扣发、征收及査封,不管是在该雇员或有权益的人接受之前或之后。雇员还清欠体系的债务除外。
第199条所得的补偿金
收入补偿金在雇员的任何残疾期间如果依据本篇的规定是应支付的,那么该补偿金都应支付。
并且该雇员有权利通过集体商谈或其他协议获得工资、薪水、假期、休假、病假和其他补贴。
第200条安全措施
由于雇员违法或由于安装、维护安全措施无效或者没有其他的防止伤害的预防措施而导致的雇员伤亡,雇主应支付给国家保险基金的罚金应为体系应支付给雇员收入补偿金总数的25%。所有的雇主,尤其是在本篇规定下,应支付比要求比例金额更高的雇主必须着手并加强其雇员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措施。
第201条( 略 )
第202条误付
(a) 倘若体系诚意地支付给一个亲属收入补助金,而该亲属与另一亲属相比在权利上处较低地位或是应与另一亲属共享,那么支付的补助金属于体系已履行了其义务,
除非该另一亲属向该体系提出他对此支付有优先权。
(b) 如果对相对抗的索赔人的各自权利有疑问,体系有权利根据委员会核准的法律决定应当支付给何人。如果金钱可支付给未成年人或无能力者的,则该种支付应当由体系实施,并且该种支付应当被认为是对未成年人和无能力者的补助金的最好照颐和处置。
第203条禁令
负责准备补偿金索赔的任何代理人、律师或其他人均不得为其服务要求或收取费用,任何与此相悖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留置或减少本标题给予的补助金用于支付上诉服务是被禁止的。对于此条款规定的违反应被处以500披索以上5000披索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取决于法庭的判决。
第204条免除征收、税款或其他
尽管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国家保险基金及其所有财产应免除任何的税收、收费、征收、关税和进口税,并且今后的颁布的法律也不得适用于国家保险基金,除有规定明确表述应以适用外。
第八章 记录、报告和处罚规定
第205条死亡及残疾的记录
(a) 所有的雇主都要有一本工作日志按时间顺序记录雇员的伤病或死亡,记录他们的姓名、意外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的特性及空缺情况。该日志的记载应在得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的5天内完成记录。在日志记载的5天内雇主只需向体系报告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事故。
(b) ( 略 )
(c) 任何雇主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在日志中记载雇员的疾病、伤病或死亡或者是记载了错误信息的,则雇主有义务向有权利的雇员支付相当J·其收入补助金的50的补助金,这种支付属于国家保险基金的自然增加。
(d) 如果任何补助金的主张在之后被认为是欺诈并且雇主是欺诈的一方,则雇主应当偿还体系支付的全额补偿。
第206条伤病死亡的通知关于伤病、死亡的通知应由雇员或其亲属或能代表当事人的人在事故发生的5天内告知雇主。若雇主或其代理处或其代表已经知道该意外事件,在此情况下,没有必要通知雇主。
第207条( 略 )
第208条适用性
本标题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发生在1975年1月1日及之后的伤病、残疾或死亡。
第208条 -A 废止
总统的法规及指令性规定的现存法律若与此法规相悖,由此废止。
第三篇 医疗照顾
第209条医疗照顾
菲律宾医疗照顾计划应按照共和国决议6111号来执行。
第四篇 成人教育
第210条成人教育
每个雇主应在为工人和雇员成人教育的建立和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就如由劳工部和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共同作出的条例中所规定的一样。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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